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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移轉土地,權利人申報土增稅後,登記前歿,應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可撤銷土地現值申報。

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由權利人持法院之判決單獨提出移轉現值申報(土地增值稅申報)後,再申請撤銷申報,無須會同義務人共同申請。但如權利人單獨提出土地增值稅申報後,在辦妥移轉登記前死亡,其繼承人之一申請撤銷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撤銷權亦為繼承之客體,依民法第828條及第1151條之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因此,權利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之一申請撤銷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

資料來源: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發布日期 :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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