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或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之土地,如於其上興建豪宅、經營民宿等,究竟是否須課徵地價稅?試按現行法令規定說明之。
(一)農業用地之定義:土地稅法第 10 條
1.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二)課徵範圍:
(1)地價稅課徵範圍:土地稅法第 14 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2)田賦課徵範圍:土地稅法第 22 條
1.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但都市土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亦同:
一、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三、依法限制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四、依法不能建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五、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
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水稻育苗用地、儲水池、農用溫室、農產品批發市場等用地,仍徵收田賦。
4.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田賦。
(三)結論:
農舍雖屬農業用地使用項目之一,其政策之目的,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輔助及便利其農事生產工作,兼具居住及存放農機具之構造物,以便利農地經營與管理,其興建與使用亦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故變相興建豪宅、經營民宿與前述目的不符者,既與土地稅法第22條不符,應依土地稅法第14條之規定,改課地價稅,以維護租稅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