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法院裁判分割為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一種,分割後各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土地增值稅,其中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認定,以參與分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情形若分割前後價值相差超過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則共有人之一可單獨持法院判決書辦理判決共有土地分割申報,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價值增減有無金錢補償,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將有所不同,如為有償者,應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課徵土地增值稅,反之,如為無償者,則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加者課徵。
資料來源 : 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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