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將在7月1日全面上路,內政部今(13)日公布「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明訂私法人買受房屋用途和許可條件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公開展覽或危老重建計畫核准範圍內的房屋,不受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的限制。
內政部表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在主管機關審查時,公開展覽期間就可開始購地、規劃,不用再每次申請許可;在都更危老合建分售、產權整合過程中,因實務所需的買賣移轉,納入免經許可範圍。
不過,對於建築業等私法人買受「都更地區」或「都更單元」範圍住宅,如果尚未到公展及審議階段,內政部說明,因該等地區還需長時間整合,並於取得區內所有權人一定比例以上同意,因此仍維持採取需經許可取得方式,並受五年不得移轉等限制。
內政部強調,這是為了避免沒有整合意願的私法人藉機於取得住宅後,變相短期出售炒作,同時有助於有心整合的實施者能加速整合都更重建。
內政部表示,免經許可情形有九種,包括供國營事業或受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AMC/台灣金聯、經紀業買受瑕疵物件、法院拍賣、文化資產、優先購買權、都市更新、危老重建,以及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而買受土地所有權人的住宅。
私法人買受住宅須經許可項目有六種,包括宿舍使用,不可超過員工人數;具規模的出租經營使用,持有同一使用執照內五戶以上;衛生福利機構場所使用;合作社買受住宅,供社員共同使用;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危老;以及其他經內政部公告的用途。
另外,在檢舉金制度採實名制,須有具體事證,防止不實檢舉。檢舉獎金適用範圍,包括買價登錄逾期或不實申報,違反禁止紅單轉售規定,違反限制換約規定,以及違反禁止炒作規定。獎金比率為實收罰鍰的30%,每案獎金不超過1000萬元。偽變造事證者將移送檢調。
新聞來源 : 2023-06-13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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