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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滿拆屋還地 留意折舊計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空地建屋使用,事先約定租賃期滿拆屋還地,有關房屋折舊,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計提,至因租約期滿須拆屋還地時,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2項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該項房屋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之售價收入者,應將售價列為收益。

高雄國稅局舉例,有曾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承租土地,租期20年,並於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廠房,其耐用年數35年,登記為公司所有,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拆屋還地,其廠房提列折舊,究應依租期年數?或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耐用年數?

國稅局指出,公司承租土地自費建廠房,租賃期間其折舊提列應依廠房耐用年數表的耐用年數35年提列折舊,租期屆滿拆屋還地時,因未達耐用年數,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提出廠房拆除之相關證明文件,以該廠房未折減餘額列為報廢年度之損失。

高雄國稅局提醒,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如以短於耐用年數表最短年限提列致超提折舊,對於超提部分不予認定,將發單補徵稅款並加計利息。

新聞來源 : 2023-09-20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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