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不婚或是離婚狀況越來越普遍,但當發生繼承時,常有很多意想不到的情形,資深地政士就提到,因為繼承順序的因素,讓塵封已久的家族恩怨又再度被討論。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提到,個案中的姐姐年近50歲未婚,擁有一間房屋,與母親及弟弟同住,近幾年臥病在床,最近健康情況惡化,母親擔心後續繼承的問題,想知道如何將房屋順利過戶給弟弟,當然包括買賣及贈與。
鄭文在說,由於2016年開始課徵房地合一稅,這次過戶的取得成本,攸關未來弟弟再出售時,應繳納的房地合一稅。經過概算及建議,決定以買賣方式將房屋登記給弟弟。但在簽約當天,突然想到第三種「繼承」的方法。
於是和母親協商是否採用「繼承」,可免繳納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而且遺產稅免稅額高達1333萬元,假設房屋在姐姐走了,辦理繼承登記,可以省下這次買賣的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但媽媽當場臉色一沈,直接否決,也表明寧願多繳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原來媽媽和前夫感情不睦,已離婚多年,如果這個女兒往生了,按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也就是說,因為女兒未婚也沒有小孩,該房屋將由第二順位父母親繼承取得,屆時房屋將會由她和前夫一人一半,媽媽想起以往的含辛茹苦,老淚縱橫的表示「即使要多繳房屋契稅及土地增值稅,她都在所不惜。」
在了解實情以後,最後決定協助這對姐弟簽立買賣契約書,並且辦理相關銀行貸款及國稅局二親等買賣認定等相關手續。鄭文在說,如果姐姐最近兩年內往生了,只要過戶完成,離婚的就沒有繼承權。
按照民法繼承編第1148條之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本條所規定之視為「所得遺產」與「應繼遺產」之不同,如果弟弟受贈與取得該房屋屬於「應繼遺產」,所以房屋只要登記完成後,繼承權不會改變。況且,弟弟是買賣取得,當然連「應繼遺產』都不是。
另外,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課徵遺產稅。」但因為此次房屋取得原因是買賣,所以只要合併申報售屋所取得的買賣價金,再加上姐姐的遺產總額因為未超過1333萬元,所以仍然免納遺產稅。
新聞來源 : 2023/10/06 自由時報 10:05文/記者朱語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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