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認為配偶之間房產贈與應該免稅,但近期就有一位民眾,在自己土地上用太太名義興建房屋,房子蓋好沒多久,就收到地方稅務局公文,提醒要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匪夷所思,但稅務局指出,若房屋建造的費用均是自己出資,而最後卻登記為配偶所有,表示這是受贈的房屋,應該要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不需課徵贈與稅,贈與土地也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房屋部分契稅條例並無免稅規定。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民眾將自己出資的新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而新房屋是由先生與營造廠簽訂房屋興建合約,所有建材的購買及支付營造廠的資金等,也是由先生支付,則該屋之移轉實質上是贈與行為。
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證件,申報繳納契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提醒,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為限;又如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要補繳稅額外,還要加處應納稅額1至3倍罰鍰。
新聞來源 : 自由時報 2023/10/24 文/記者張瀞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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