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後(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取得的房屋、土地,在申報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時,持有該房地期間所支付的裝修費,可包含在「可減除成本」中減除,但注意必須有裝修事實,也須檢附憑證。
國稅局舉例,納稅人老張在2022年12月出售自己在當年5月取得的房屋、土地,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出示估價單和統一發票列裝修費新台幣230萬元,但是國稅局要求老張出示裝修契約和給付證明,老張卻只拿出幾張裝修後的室內照片,無法拿出其他證明。
國稅局為求慎重,另請新買方說明,交屋時房屋究竟有無裝修?買方表示交屋時其實只有冷氣機、床板及床墊這類基本傢俱,也拿出交屋時照片,和老張拿出的裝修照片不同。老張無話可說,只好承認此為不實單據,國稅局剔除裝修費230萬,核定補徵45%共103.5萬,還得另裁處罰鍰。
會計師提醒,一般出售房屋,可減除成本除了取得成本外,其實買賣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購入時仲介費,還有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都能認列減除成本。
會計師補充,有關裝修費認列,應備文件要檢附合約書或估價單及發票,而且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及工程施作地址。而且支付費用款項,還得有資金流程證明,像是支票、匯款單、領現的存摺影本。以裝修來說,目前普遍認定可以列入的項目,包含洗手台、馬桶、浴缸、水電管線、泥作、木工等。
新聞來源 : 2023-11-09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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